2015年5月27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十一讲在乐动体育最新官方入口学院南路校区会议室如期举行。本讲主题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条件”,主讲人为我院武腾博士。本次沙龙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郑琳副教授、刘燕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白斌副教授、张晓冰博士、赵真博士、朱晓峰博士、马静远博士、刘权博士、刘君博博士等参加本次沙龙。
本次沙龙,武腾博士从“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于何种条件下可以拒绝受领瑕疵物的交付”、“瑕疵商品房的拒绝受领条件”、“瑕疵(融资)租赁物的拒绝受领条件”、“决绝受领瑕疵物的根据和规范基础”、“《合同法》第148条中的拒绝树龄制定的出路”等五方面具体阐述了“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条件”问题。
沙龙伊始,武腾博士开门见山,直接就“债权人于何种条件下可以拒绝受领瑕疵物的交付”的问题背景作出了说明,详尽剖析了拒绝受领瑕疵物问题。随后,武腾博士以我国瑕疵商品房拒绝受领中的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瑕疵(融资)租赁物的拒绝受领的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为例,阐明了我国司法机关现今对于瑕疵物拒绝受领案件的审理逻辑——运用《合同法》第148条作为判决依据。但是,武腾博士指出,《合同法》第148条确立的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标准过高,并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应通过扩张适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作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根据和规范基础。对于如何谋求《合同法》第148条确立的拒绝接受制度的出路问题,武腾博士从比较法角度,列举了英美的“拒绝权”、德国的“后续履行请求权”、我国的“继续履行请求权”等相关制度,最终提出了“只要有健全的继续履行制度,不宜再构建拒绝权制度”的结论。
参与沙龙的教师对武腾博士的讲演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尹飞教授指出,《合同法》第148条主要阐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风险分担问题,并就有无必要准许所有瑕疵商品债权人均有权拒绝受领,如何处理《合同法》第72条的适用与现有《合同法》其他相关制度的冲突问题等与武腾博士进行了交流。张小平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朱晓峰博士、马静远博士等亦纷纷就相关问题发言,武腾博士与各位老师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本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