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最高法院孙超法官做客法律实务论坛 解读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司法的限度

    发布时间:2015/04/24

    2015423日晚,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司法的限度为主题的法律实务论坛在沙河校区主教408教室举行。本次论坛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孙超博士。我院讲师于文豪博士担任主持人。参加讲座的有院学工办副主任吴文国老师、我院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本次论坛同时也是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

     

    孙超首先介绍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和主要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同时与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形成了比较密切的交流机制。他结合调研与工作经历指出,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有,一是受害者与污染企业相比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二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因而现在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当前一段时期,我国环境诉讼存在着诉讼主体受限、案件数量少、利益交织等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存在着干预司法审判的倾向。孙超认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诉讼的滞后性逃避惩罚和承担责任,法院应当在证据收集等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同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专业调查人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

    结合贵州、湖北、山东、新疆等地发生的具体案例,孙超法官介绍了环境案件审判时涉及到的民事、刑事、行政复合的法律关系以及公众参与的现状和问题。他重点阐述了与环境资源案件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国外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还处于制度初创阶段。今后应当适度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推进环境诉讼的发展。对于检察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由于检察院相对于NGO(非政府组织)而言具有明显的国家权力优势,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更好实现司法对环境的保护,但如果检察院败诉后是通过上诉还是抗诉则缺乏制度规定,有待今后完善。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孙超法官回答了三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主持人于文豪博士以息息相关为关键词,从三个层次对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

    (文/2014级本科生曹文婧、2013级本科生陈泓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