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总支:
“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论文竞赛作为我校的一项重要学术赛事,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遴选优秀作品参与第六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校团委决定举办乐动体育最新官方入口第十届“挑战杯”课外学术论文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不含在职)均可申报作品参加。
二、参赛要求
(一)参赛作品必须是2010年5月—2011年4月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在各级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已在 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竞赛中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三)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均可参选。申报个人作品的,作品需为个人独立完成或两人合作完成,两人合作的作品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凡作者超过三人的论文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论文,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四)参赛作品按研究领域分为经济类(金融、财政、税收、保险等)、管理类(会计、工商管理、政府管理等)和其他类(社会、法律、信息等);每一类别中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分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进行评审。参赛者可从第十届“挑战杯”课外学术论文竞赛参赛作品参考题(附件1)中选择研究角度,也可自拟题目。
(五)学术论文字数不超过 10000字,调研报告字数不超过15000。论文格式见附件2。
(六)参赛作品需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并对作品进行指导和推荐。
三、大赛流程
(一)前期宣传与动员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宣传动员
校团委和各团总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动员,积极营造良好的大赛氛围。
2、讲座
为调动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参赛作品的质量,本次“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论文竞赛期间将由校团委组织筹备,在沙河校区举办两场讲座,在学院南路校区举办一场讲座。为同学们提供专业指导交流的机会。(讲座具体时间、地点见宣传海报)
(二)作品初审与提交阶段(4月11日—4月22日)
1、学院初审
各学院组织专业教师(三位或以上,依据本学院提交作品数量自行决定)成立评审小组,参照初审标准(附件3),就提交作品的论文格式、学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初审。
各学院按初审成绩高低将作品分为A类和B类提交,原则上每个学院提交的A类作品不超过8篇。
2、作品提交
各学院团总支将通过初审的参赛作品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和作品申报表纸质版、电子版(附件4)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推荐,并填写《第十届“挑战杯”课外学术论文竞赛推荐作品一览表》(附件5),于4月21日(星期四)和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6:00至17:00点将参赛作品、申报表和推荐作品一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分类整理)交至团委实践学术部(沙河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二层团委办公室)。
各学院团总支需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推荐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作品。
注意:我院学生提交参赛作品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分别由研究生会学术部和学生会学术实践部负责收取。
(三)作品复赛与答辩阶段(4月25日—5月上旬)
1、复评
由校团委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经初审推荐的作品进行匿名复评,评选产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2、答辩
校团委邀请学校专业名师,对一等奖作品举办答辩环节,通过答辩产生各类别作品特等奖各一名。答辩环节设置请见附件6。
(四)颁奖阶段(5月中旬)
论文大赛最终将产生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颁发奖状。同时,校团委将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个,并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大赛将遴选优秀获奖作品参评“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请各团总支予以重视,根据学院学科设置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挑战杯”学术论文竞赛宣传和专业指导工作,邀请专业教师至少为学生举办一次论文写作培训讲座;邀请专业教师积极参与学生论文创作和修改指导;鼓励广大同学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创作,积极投身“挑战杯”赛事。
(二)请各团总支广泛宣传、积极动员,支持和鼓励本学院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参与竞赛,推荐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参与竞赛,营造各年级积极响应、广泛参与的良好竞赛氛围。
(三)请各团总支面向广大同学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拒绝抄袭他人成果和学术造假行为,营造诚实信用的学术竞赛氛围,不断提升我校“挑战杯”竞赛的水平。
大赛组织的日常工作由校团委实践学术部负责。咨询大赛有关事项可于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7:30到团委实践学术部(本部团委312室,沙河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二层团委办公室)进行。也可致电62288115或通过挑战杯论文大赛专用邮箱:tiaozhanlunwencufe@163.com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