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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解析诉讼与仲裁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1/06/06

    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做客法律实务论坛解析诉讼与仲裁之比较

    2011年6月1日晚7时,在法律界、法学界正在热议《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背景下,亚太地区仲裁组织副主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应邀莅临乐动体育最新官方入口模拟法庭,作了题为《仲裁与诉讼之比较》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副教授主持,我院耿利航副教授、王克玉副教授参加了讲座并担任评论人。法律硕士联合会承办了此次活动。

    讲座开始前,李轩老师简要介绍了王红松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并高度赞赏王老师为北仲的发展、为中国仲裁业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讲座围绕仲裁与诉讼制度的比较展开。王红松老师从两种制度的相似性与区别谈起,指出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诉讼是一种公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力,而仲裁是一种私权力(利),它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所授权。仲裁组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仲裁员的人选要求具备“三八、两高、一相当”的标准。但是仲裁也是要受到法律的监督的,这种监督主要是体现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王老师强调,与两审终审的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更短的审理时限更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要求;在受理范围上,由于仲裁的管辖权事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事先确定,预先明确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因此更能有效地避免地方保护;而且在关联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预先约定确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便于整体审理,更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效率的追求。

    在讲座中,王红松老师还指出仲裁与诉讼在审判组织的产生以及回避制度上的不同;作为具有民间性特点的仲裁,不仅要保持中立性,而且要促进不同的案件都尽量能由合适的仲裁员来仲裁,在中立性与合适的仲裁员之间平衡取舍。此外,王红松老师还就仲裁与诉讼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种类和产生方式、裁决的执行等方便的不同进行了介绍,对相关国际经验和中国仲裁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阐述。

    在提问互动阶段,王老师回答了仲裁中调解制度的有效运用等问题。王老师认为进行调解工作的仲裁庭如果调解失败,在仲裁阶段,应该更换仲裁员,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也避免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心理压力,并简要介绍了北仲的调解规则以及关于调解的收费、调解成员的人选等规定。对于有同学提问指出《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至今为何未能成立及将来由其制定统一仲裁规则的利弊问题,王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老师认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对于中国仲裁业得发展在目前看来是弊大于利的,如果成立了具有官方性质而非纯民间性质的中国仲裁协会并由其统一制定所谓的仲裁规则,反而会影响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现场提问结束后,我院王克玉副教授和耿利航副教授分别进行了精彩的点评。王克玉老师指出,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有效方式,北仲的经验值得其他地方仲裁机构学习和借鉴;耿利航老师则指出,仲裁的发展本身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王红松老师所强调的自由竞争和市场选择概念无疑有利于整个仲裁行业的进步。讲座在轻松的氛围和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据了解,自从北仲1995年成立以来,王红松老师一直连任了五届秘书长,全面负责北仲的日常事务管理,与同样连任五届主任的法学泰斗江平先生等一道共同推动和见证了北仲以及整个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通过此次讲座,与会师生切实体味了王老师长期秉持的公正之心、仁爱之心和勤勉之心,获得了广泛的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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