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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做客中青院 畅谈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

    发布时间:2011/11/11

         11月9日,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邀请,我院尹飞教授赴该校以《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缘由、现状及展望》为题举办学术讲座。

        尹飞首先简单介绍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定位,即用益物权,同时归纳性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他指出,我国物权法相对而言概念较为清楚详细,同时编目条理较清晰,几乎可作教科书用,建议感兴趣的同学可多加研读。尹飞认为说,土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冲突导致了土地类所有权化的必要性。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无法实现有效流转,而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又在客观上要求土地资源进入市场,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要求法律从用益物权角度出发,将公民的一系列“土地权利”固定化、长期化,使土地资源真正成为能够进入市场的产权。同时,《宪法》中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接着,尹教授从一般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四个方面,详细描述了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即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的法律现状。他指出,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上体现较多、较明显。如《物权法》第142条、第143条规定,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规定房屋添附于土地所有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充分的权利处分权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自动续期。同时,在《物权法》第126条、第128条和第133条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限制也已有所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一定的权利处分权能,当其承包地被征用时,也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最后,尹教授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变更和发展历史,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趋势。

    最后,尹教授强调,虽然当下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已有所体现,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他重点分析了以下四点。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相关规定仍需明确,如自动续期、征收补偿等。其次,在我国现行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存在大量管制,使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渐沦为行政特许权,如城市建设中广泛存在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等。再次,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待开放。我国存在国有土地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现象,突出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七种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房地产市场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他还指出,这也是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将土地价格人为上抬,最终致房价飞涨的根本原因之一。最后是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仍然为行政特许权,如采矿权等。在分析问题的同时,尹教授还相应地给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对土地使用权的类所有权化进行了良好的展望。

    本次讲座由法律系教师王雷博士主持。讲座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与尹飞教授进行了亲切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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