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陈婷婷诉黄君返还金杯牌面包车一案,现将开庭事宜公告于下:
审判长:黄玉超,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审判员:焦一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陈登宇,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书记员:何凤珊,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原 告:陈婷婷,女,浙江省世纪公司销售员
原告诉讼代理人:况 颖,浙江省嵊州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海琴,浙江省嵊州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黄君,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诉讼代理人:熊玖艳,浙江省嵊州市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泽群,浙江省嵊州市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地点:中财大厦2层模拟法庭
开庭时间: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15:30
庭审进行中……
特此公告,欢迎旁听!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2009年5月18日
案情简介:
2006年上半年,原告陈婷婷女士通过绍兴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 000元的价格购得牌照为浙DH3951的金杯面包车一辆。从 2007年8月31日开始,原告以月租金 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租给案外人马玉萌使用。马玉萌没有向原告交付押金,且付过两个月租金后,只是偶尔发短信称一定会交付租金,没有再向原告实际交付租金。 2007年10月18日,被告黄君从案外人陈小波处以28 000元的价格购得车牌号为浙DH3951的金杯面包车一辆,陈小波承诺办好车辆过户手续。后被告黄君对该车辆进行投保,交纳了保险费,并进行了年检,但始终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8年11月23日,原告发现该车辆已由被告占有、使用,于是向长乐派出所报案,经长乐派出所干警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故未予受理。
依据以上事实,陈婷婷女士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君返还金杯牌面包车,并赔偿相关损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并择日开庭审理。
双方争论焦点在于:
一、被告与陈小波订立的购车合同效力如何?
二、被告黄君对金杯面包车的取得是否属于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