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人民日报】刘权: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互联网群组空间

    发布时间:2017/12/27

    (原文发表于《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7日理论版)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各类互联网群组不断涌现。这些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但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翻看群聊内容,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不少群聊成为谣言的温床,有的群组由于缺乏监管甚至被违法犯罪者所利用。不久前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仅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也对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包括群组成员列明规矩、画出红线。但有些人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互联网群组是私人之间的交流空间,不属于公共空间,因而不应受到法律约束。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

    实际上,除了少数封闭性群组如家庭群,大多数互联网群组都具有开放性,不特定对象都可以通过申请或被邀请而加入某个群组。因此,互联网群组本质上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对于一个群的成员来说,群组就是一个信息公开交流的平台,成员可以在群内传播文本、图片、视频、网络链接等信息,对其他成员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这些成员如果再将这些信息向外传播,就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公共性日益明显的互联网群组来说,法律必须及时介入。在群组交流中,有些信息的传播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淫秽色情、谣言诈骗、暴力恐怖、传销等信息,危害的不只是群组成员的权益,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法律理应进行约束,互联网群组绝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重点放在网络平台上,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积极承担管理责任。首先,这符合公平原则。尽管平台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可能并没有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可以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如果平台只获取商业利益,却放任某些群组用户从事违法活动,这就显失公平。其次,平台承担管理责任具有技术、成本上的优势。政府的执法活动以事后监管为主,通常无法直接介入群组管理过程。而企业在平台开发时就可以直接设定信息服务的技术特征,并可以依据服务协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措施。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群组中出现不良信息传播、违法行为,群主都要承担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主要指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违法责任首先是由发布违法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承担。但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自己和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事实上是一个网络社区,在这个社区中,成员依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具有获得信息服务的权利,也相应产生了规范自己言行的义务和责任。而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对群内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规范,本质上是网络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自我管理。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如果未能履行必要、合理的管理义务,首先应依据服务协议承担群组服务功能被限制的后果。但如果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行为本身成为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分,比如建立、管理群组就是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联络平台,则要根据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承担相应责任。

     

    分享到: